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5094号
原告江苏隆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WC9FQ6F(1/1)。
法定代表人朱炎。
住所地靖江市。
委托代理人贺学方,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昊,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2528555。
法定代表人**刚。
住所地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白正斌,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玉星,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隆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隆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江苏隆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隆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8元,减半收取5289元,由江苏隆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保红
人民陪审员 于 玲
人民陪审员 郜国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月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