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430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410727197402××××。
被告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刚,任公司经理。
住所地:长垣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2528555。
原告***诉被告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