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的**与*增光、***、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增光、***、河南新起机器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查封、扣押、提取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提取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