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52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苏1283民初875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城东高新区国庆东路南侧、科能路东侧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40362)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城东高新区东侧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4036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