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7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原告):**,男,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2、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1100000元,并在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33666元;4、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以及保全保险费。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苏1283民初8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3366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保全裁定已交付执行。2020年12月29日,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以提供财产担保方式解除(变更)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已提供有效财产担保,其关于解除(变更)存款冻结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人民币3333666元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二、查封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提供并经被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同意用于保全担保、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泰兴市城东高新区东侧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0040362)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