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

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九江庐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3民初3457号
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庆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炜,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庐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十里大道144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庐山区供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江苏恒源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