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之源泵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东之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执3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之源泵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东之源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802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东之源泵业有限公司货款1884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657元及案件执行费386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起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户内无存款。
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并未查出其有不动产登记。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6453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张荣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联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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