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倍喜(常州)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3956号
申请人:**(常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万达广场3-2316、2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223064403。
法定代表人:EigenmannBrunoPaul。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朱戴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72861425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