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青0122执保65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麻隆村。
法定代表人:李光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虎,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世军,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层4室。
法定代表人:冯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青海蓬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0122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保全人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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