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22民初3750号
原告:***,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善成,四川尚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乐至县宝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6RG2Q。
法定代表人:冯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军,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成彬
书 记 员  吴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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