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茫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4民初584号
原告:茫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创业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240150920757。
负责人:李小龙,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瑷,青海天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6RG2Q。
法定代表人:冯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格尔木广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中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564579。
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茫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格尔木广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茫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格尔木广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茫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愿撤回对第三人格尔木广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茫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对第三人格尔木广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曾 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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