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谦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与**,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民初10738号 原告:北碚区谦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北碚区***街道同源路57号1幢1楼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60H9FF34。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RG2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北碚区谦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诉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北碚区谦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谦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谦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8.24元,减半收取539.12元,由原告北碚区谦源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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