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全红、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26民初31号 原告:李全红,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甘德县。 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6RG2Q,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层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女,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李全红与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全红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红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全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37元,由原告李全红负担。 审 判 员 祁 焕 福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更 周 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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