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才让扎西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86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才让扎西,男,藏族,1984年8月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层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才让扎西、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并冻结账户资金78547.69元,申请人***以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23)青易融担保函第11-218号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银行账户存款7854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05.4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侯皓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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