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23民初446号
原告:**财,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
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6RG2Q,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0层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财诉被告四川中达东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青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才旦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