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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571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8日出生,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14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辽,河南龙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王河娃,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辽,河南龙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吕师伦,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西峡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欣,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淅川县馨雨林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东环路(县林业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6MA445HWPXC。
法定代表人:锁淅峰,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雪峰,男,系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王河娃、吕师伦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淅川县馨雨林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杨付林
审判员  曾宪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金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