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5财保63号
申请人:***,男,200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系豫G×××××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被申请人:新乡市强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076829544C.
法定代表人:***
所在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龙源社区11号楼3单元2楼东户。系豫G×××××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乡市强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新乡市强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事故停车场内车牌号为豫G×××××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额度为2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且已提供担保,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鉴于被保全财产系营运车辆,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发生,采用活保方式较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驾驶登记在新乡市强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现停放在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事故停车场内车牌号为豫G×××××重型自卸货车车籍档案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