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伊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
法定代表人:买增光,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强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新庄村三全学院对面向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情,执行董事。
上诉人焦作市伊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强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2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运输始发地在上诉人处,目的地不确定,故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市强鹏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材料显示本案运输目的地涉及河南省原阳县,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