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0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格瑞菲斯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38599.35元及利息、违约金16157.98元,另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所有的4号厂房职工寓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受理费820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字11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费洪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