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民初6226号
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龙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淑,山东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祖斌,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马工业集团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日照岚山华泰砼供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叶 凡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