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执复11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
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富斌,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富斌,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执异2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兰公司)诉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甘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分别作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两份判决书判令:1、被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7323106元,违约金2899950元(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5月14日);2、被告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建材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柯兰公司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申请执行。兰州中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依法裁定,查封了建材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位于兰州新区的兰房商预字(2014)第005-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010幢号,地上4层,面积4890.46平方米房产。2017年3月20日,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分层进行估价,“万利城”第一至4层总价3531.03万元。2017年3月11日,兰州中院对查封的标的物进行网上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4717210元。建材公司以人民法院的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20%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拍卖财产价值远高于申请执行标的,请求仅拍卖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当的房产等为由,向兰州中院提出异议。
兰州中院认为,本院的拍卖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拍卖标的额在考虑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拍卖佣金、过户费用及确定拍卖保留价下浮因素后,应以实现债权人债权为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起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本院确定的评估价符合该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三项之规定,裁定:中止对兰州万嘉和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万利城”第010幢房产超标的部分的拍卖。
送达后,建材公司和柯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
建材公司复议称:1、涉案标的物“万利城”第010幢房产价格评估依据为预测绘面积,甲方已对该幢房产的建筑面积进行了较大变更与改建,使实际测绘面积大于预测绘面积,若对第一层进行拍卖还需单独对其进行价格评估;2、若对该幢房产整体拍卖,应将第一层从执行范围中剥离,仅二、三层房产价值足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部分,可适当对第四层房产予以拍卖。请求:撤销兰州中院(2017)甘01执异字210号执行裁定,裁决撤销兰州中院对“万利城”第010幢房产的第一层楼相关执行裁定,并对网拍所涉错误执行行为予以纠正。
柯兰公司复议称:1、兰州中院中止对“万利城”第010幢房产的拍卖行为,程序违法。兰州中院(2017)甘01执异210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15日送达申请人,但2017年7月3日执行法院就已经中止了正在淘宝网进行拍卖的程序,建材公司也是在7月3日后才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中止了正在进行的拍卖程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兰州中院的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止情形,且内容与裁决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3、在申请人的债权随时间增加的情况下,本次拍卖的标的不存在明显超标的情形,不应裁定中止拍卖程序。请求:撤销兰州中院(2017)甘01执异210号执行裁定,恢复对涉案标的“万利城”第010幢房产的拍卖。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兰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建材公司提出的测绘面积差异及具体应拍卖的楼层的问题。根据已查明事实,关于“万利城”第010幢第一层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评估后提出。至于具体应对哪个楼层进行拍卖,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职权作出决定。本案中,被拍卖的标的物在房管部门统一登记了总面积,并未按楼层分别登记,因而拍卖时不可分割。因此,对于建材公司只拍卖部分楼层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柯兰公司提出中止拍卖程序违法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拍卖。可见,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中止拍卖,因此,柯兰公司认为兰州中院中止拍卖程序违法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也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兰州中院的裁定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兰州中院基于对所拍卖的财产有可能超标的的考虑,作出中止对超标的部分房产的拍卖的裁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所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不符,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的规定精神相悖。由于被拍卖的财产无法分割,兰州中院对超标的部分的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执异21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天翔
审判员  刘珈懿
审判员  梁永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