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兰州万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执复84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兰州万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执异11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兰公司)诉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甘民终157号民事判决分别作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两份判决书判令:1、被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上海柯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7323106元,违约金2899950元(2014年10月28日至2015年5月14日)。2、被告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建材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柯兰公司遂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申请执行。兰州中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8日依法裁定,查封了建材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位于兰州新区的兰房商预字(2014)第005-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下010幢号,地上4层,面积4890.46平方米房产。2017年3月20日,经甘肃信诺房地产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分层进行估价,“万利城”第一至4层总价3531.03万元。2017年7月11日,兰州中院对查封的标的物进行网上公开拍卖,起拍价为24717210元。建材公司以人民法院的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20%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拍卖财产价值远高于申请执行标的,请求仅拍卖与申请执行标的相当的房产等为由,向兰州中院提出异议。兰州中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甘01执异210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建材公司“万利城”第010幢房产超标的部分的拍卖。建材公司与柯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7)甘01执复114号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兰州中院的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 兰州中院重新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起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分之七十。该院拍卖标的的评估价为35310300元,起拍价为24717210元,符合法律规定,建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关于对涉案营业用房分层拍卖的问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被拍卖的标的物系一整体010幢,在房管部门统一登记了总面积,并未案楼层分别登记,因而拍卖时不可分割。因此对于建材公司只拍卖部分楼层的申请,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送达后,建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 建材公司复议称:1、涉案标的物“万利城”第010幢房产价格评估依据为预测绘面积,甲方已对该幢房产的建筑面积进行了较大变更与改建��使实际测绘面积大于预测绘面积,若对第一层进行拍卖还需单独对其进行价格评估;2、若对该幢房产整体拍卖,应将第一层从执行范围中剥离,仅二、三层房产价值足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不足部分,可适当对第四层房产予以拍卖。3、本案拍卖标的物虽然统一德你登记了总面积,但销售后必须依据“兰州新区房屋面积测绘成果书分层分间实测建筑面积,按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不存在买受人实现权利的障碍,也不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请求:撤销兰州中院(2018)甘01执异字111号执行裁定,裁决撤销兰州中院对“万利城”第010幢房产的第一层楼相关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兰州中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建材公司提出的测绘面积差异及对查封房屋分层拍卖的问题。根据已查明事实,关于“万利城”第010幢第一层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评估后提出。至于是否需要单独评估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职权决定。被查封房屋是一个整体,只有一个房屋产权证,拍卖时不可分割。因此,对于建材公司只拍卖部分楼层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