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

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民初693号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代表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胥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军
审判员关爽
审判员*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