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厚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奥莱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10号
原告:原告西安厚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丁军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友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奥莱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丹霞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世春。
被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岳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厚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合肥奥莱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厚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厚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西安厚德电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红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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