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

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执恢358号
关于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曾用名:国能子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与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作出的(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108余万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大额存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对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本案尚有108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广大电炉有限公司、陕西广大电炉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春哲 审判员王连军 审判员李长平
书记员王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