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2065号之二
原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
法定代表人:邱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张,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何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力,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4275.2元,保全费为2936.8元,合计为72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淑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梁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