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源天利电器有限公司

国能子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恢258号
申请执行人:国能子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浩银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昭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能子金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鑫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国能公司货款5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8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0元、保全费3520元,由鑫皇公司负担。
因鑫皇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金月公司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立案首次执行,执行标的520000元,执行案号(2014)开执字第00212号。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苏0391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鑫皇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鑫皇公司已经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国能公司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开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