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民初5528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区**经济开发区富民路17-8号研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0072X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国市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龙潭路金***家园2号楼3**3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MQKDA1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宁国市宁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案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