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91财保393号
申请人:**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城东路**中南世纪锦城东门南20米。
法定代表人:李生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名士豪庭**市级公建**div>
法定代表人:韩**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申请人**瞾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霄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