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151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佳,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泰晨,山东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满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
被告:魏广义,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单县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单县碧桂园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成,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406号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1306室。
法定代表人:张炳盈,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魏广义、单县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佳于2022年5月30日以与**、魏广义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单县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单县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正彬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王全忠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