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江建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56号
申请人:江西江建路桥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河平路6号。
法定代表人:傅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
法定代表人:傅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0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东长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邹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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