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003室。
法定代表人:姚磊,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105820625H。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原诉讼案中另一原告)孙良意支付下欠工程款251520.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被执行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川192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生效当日(2021年6月18日)已将本案执行款251520.54元、案件受理费3200元转入通江县诉讼费及案款专户。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分配执行款12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及时通知案外人孙良意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孙良意均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分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分配意见。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孙良意自行协商分配方案,如协商无果可另行提起诉讼,目前本案的执行案款分配条件尚不成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25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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