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102财保5015号
申请人:临泉县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临港物流园3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MU75W7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207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临泉县天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599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2年4月12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泉县天立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3599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