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泉县建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21民初7939号 原告:临泉县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邢塘街道办事处腾辉国际城14号楼308-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MA2WF4LM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该公司法务。 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西路宝文国际大厦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109207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隆悦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北城世纪城B6区祥徽苑3幢2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34379486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泉县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隆悦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临泉县建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泉县建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泉县建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