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xx管业有限公司、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21民初6126号 原告:安徽xx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 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xx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安徽xx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xx管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xx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xx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院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