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3号5层35028室。
法定代表人:段换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甲12号楼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安黎哲,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地盛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北京林业大学(以下简称林业大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9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彻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大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且大地公司在一审开庭时认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涉及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情况,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违反法律规定。林业大学没有提供证据,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证据依据,程序违法。据此,华彻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大地公司对于华彻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
林业大学对于华彻公司的上诉答辩称,第一、华彻公司认为争议款项与林业大学苗圃项目有关,故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华彻公司在2018年就涉案工程纠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过林业大学,后华彻公司撤诉,故本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事实。第三、华彻公司主张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程序违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林业大学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华彻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彻公司认为大地公司取得华彻公司支付的评估服务费、咨询费等款项没有法律根据,应当将款项返还华彻公司,林业大学明知华彻公司向大地公司支付了款项却迟迟不告知华彻公司其已支付,林业大学与大地公司系共同恶意得利人,故华彻公司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大地公司、林业大学共同返还款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大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2972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林业大学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慧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