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申13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安黎哲,校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已注销):北京威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1号58幢050,权利义务***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系**之妻),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林业大学(以下简称林业大学)、**、***、北京威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6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原由**于2020年10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被告为林业大学、**、***、威林公司,因威林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但原审诉讼中威林公司隐瞒了该事实,故原审错列其为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于2021年12月22日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其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威林公司为逃避履行赔偿费用,在原审判决作出前已经被注销,进而导致其判决无法执行。故其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通过再审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对威林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审查期间,**提交如下证据:威林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核准通知书、《全体投资人(发起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提交人***》,证明威林公司已于2021年6月8日经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为威林公司权利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向法院提交的威林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核准通知书、《全体投资人(发起人)***》等证据,能够证明威林公司在原审诉讼程序中即被注销,故原审法院将威林公司列为被告并判令其向**支付赔偿费是否失当存在基本事实争议,有必要将本案提审,重新审查认证、**判明。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20)京0108民初3699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骁
审 判 员 肖 慧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中原
书 记 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