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

***与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80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安黎哲,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其申请视同工龄造成的过渡性养老金损失375101.65元和基础养老金损失326575.24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林业大学负担。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8年北京林业大学为***办理退休时,未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为***申请视同工龄,导致***无视同工龄,造成***损失,北京林业大学应予赔偿。 北京林业大学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北京林业大学按照***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2.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其申请视同工龄造成的过渡性养老金的损失375101.65元;3.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申请视同工龄造成的基础养老金损失326575.24元;4.北京林业大学支付***律师费18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北京林业大学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一、双方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二、工作地点:林场。 三、退休时间:2018年4月2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仲裁请求:***以要求北京林业大学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赔偿基础养老金损失、过渡性养老金损失、律师费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24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六、社保缴费情况:北京林业大学曾为***缴纳1999年7月至2018年4月的社会保险。 以上事项中,双方对事实部分均无争议。 ***主张其退休时工龄认定的起算时间为1999年,此前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认定,其主张因北京林业大学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基础养老金损失及过渡性养老金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因北京林业大学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基础养老金损失、过渡性养老金损失,其要求北京林业大学为其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并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基础养老金损失、过渡性养老金损失,上述请求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处理。***要求北京林业大学支付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工龄造成的过渡性养老金及基础养老金损失的请求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上诉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过渡性养老金损失和基础养老金损失,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对于律师费请求,于法无据,一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