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

***与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8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安黎哲,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北京林业大学为***补缴社会医疗保险316641.6元、赔偿未按规定为***申请视同工龄造成的过渡性养老金损失347989.07元和基础养老金损失242626.02元,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林业大学负担。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19年北京林业大学为***办理退休时,未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为***申请视同工龄,导致***无视同工龄,造成***损失,北京林业大学应予赔偿。 北京林业大学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从入职到2014年5月一直享受的是公费医疗待遇,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的相关规定,2014年6月开始北京林业大学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到退休。***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且经过劳动社保局核准,所以不存在养老金损失的问题。如果***对海淀社保局的核准有异议,其可以向海淀社保局申请核准,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林业大学为***补缴1999年至2013年12月期间医疗保险;2.北京林业大学向***支付2019年12月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3998.43元;3.北京林业大学向***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1月24日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14000元;4.北京林业大学向***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7日返聘工资1600元;5.北京林业大学按照***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6.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申请视同工龄造成***过渡性养老金的损失347989.07元;7.北京林业大学因未按规定为***申请视同工龄造成***基础养老金损失242626.02元;8.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律师费损失18000元;9.本案诉讼费由北京林业大学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双方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二、工作地点:林场。三、退休时间:2019年12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四、仲裁请求:***以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基础养老金损失、返聘工资、律师费、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过渡性养老金、补交医疗保险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五、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2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社保缴费情况:北京林业大学曾为***缴纳1999年7月至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以上事项中,双方对事实部分均无争议。 ***主张及证据:***主张其退休时工龄认定的起算时间为1999年,此前视同缴费年限没有认定,其主张北京林业大学应为其补充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因北京林业大学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存在过渡性养老金及基础养老金损失,故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上述损失。同时***主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其工作至2020年1月7日,双方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仅口头协商一致返聘三年,约定劳务费标准为3000元/月。另,***主张林场场长口头告知其退休后可享受科级干部待遇,在养老金以外单位每年多发一个月绩效工资(14000元)。 北京林业大学辩称及证据:北京林业大学主张***于2019年12月退休,单位从未提出返聘,且单位主张双方就退休后绩效工资并无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9年12月22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主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北京林业大学就返聘口头协商一致,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亦未能就2019年12月22日后曾向北京林业大学提供劳务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要求北京林业大学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7日返聘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北京林业大学支付律师费、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上述二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要求北京林业大学为其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并要求赔偿因北京林业大学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产生的基础养老金损失、过渡性养老金损失,但要求北京林业大学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赔偿基础养老金损失、过渡性养老金损失,上述三请求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处理。***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补缴医疗保险、支付2019年12月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涉及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工龄造成的过渡性养老金及基础养老金损失的请求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以及认定***要求北京林业大学为其补缴医疗保险的请求涉及社会保险征收与缴纳,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对***上述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