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

***与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80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安黎哲,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改判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申请视同工龄造成的基础养老金损失236 346.07元;3.一、二审诉讼费由北京林业大学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自1981年12月4日在北京林业大学林场工作,北京林业大学自1999年7月开始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2007年开始为***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开始缴纳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导致***退休时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北京林业大学在2019年为***办理退休时,未按照***的实际工作年限认定视同工龄导致其损失。2.***的诉讼请求系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而非因国家行政机关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而产生的争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北京林业大学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其申请视同工龄造成的基础养老金损失236 346.07元;2.北京林业大学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返聘工资700元;3.北京林业大学向***支付律师费18 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北京林业大学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双方法律关系:劳动关系。 二、工作地点:***林场。 三、退休时间:2019年11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仲裁请求:***以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基础养老金损失、返聘工资、律师费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五、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1]第2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六、社保缴费情况:北京林业大学曾为***缴纳1999年7月至2019年11月的社会保险。 以上事项中,双方对事实部分均无争议。 一审法院另行查明,***工资结算至2019年12月底。 一审法院认为:***于2019年11月20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不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主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北京林业大学就返聘口头协商一致,但未能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亦未能就2019年11月20日后曾向北京林业大学提供劳务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要求北京林业大学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7日返聘工资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要求北京林业大学支付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该院亦不予支持。***主张因北京林业大学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基础养老金损失,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基础养老金损失,该请求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该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处理。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尚有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称北京林业大学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按其实际工龄年限为其申请认定视同工龄,导致其相关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其该项上诉意见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其该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郭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焦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