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

***与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8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林业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安黎哲,校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林业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梁睿独任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给***申请视同工龄造成***过渡性养老金的损失331410.99元。事实与理由:***自1981年12月4日开始在林场工作,北京林业大学自1999年7月开始为***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2007年开始缴纳工伤保险,2014年开始缴纳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导致***退休时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9年***退休时,北京林业大学未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为***申请视同工龄,导致***无视同工龄造成损失。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三十条企业给被保险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赔偿的规定,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损失,而非因国家行政机关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而产生的争议,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保统筹的原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北京林业大学按照***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2.北京林业大学赔偿***因未按规定为***申请视同工龄造成***过渡性养老金的损失331410.99元。 一审法院认为,***曾系北京林业大学职工,2019年11月20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因北京林业大学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过渡性养老金损失,其要求北京林业大学为其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并要求北京林业大学赔偿过渡性养老金损失,上述请求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系因退休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之起诉该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退休后主张因北京林业大学未按规定为其申报视同缴费年限,导致其过渡性养老金损失,其要求北京林业大学为其申请视同工龄过渡性养老金并赔偿其过渡性养老金损失,因上述请求涉及工龄核算及认定,实质系因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