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秉承盛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庆阳明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秉承盛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988号
原告:庆阳明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康馨丽都7栋1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照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秉承盛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园创新大厦A座1119室。
法定代表人:康程,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阳明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明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秉承盛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庆阳明畅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伟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