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

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与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3民初359号
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4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68564404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6-6-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6980230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弘洋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以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