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

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与稻花香集团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6民初2692号
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44043W),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谭劲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伯,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稻花香集团,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
法定代表人***,系集团董事长。
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诉被告稻花香集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