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

宋华久与宜昌市城市桥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知民初133号
原告:宋华久,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城市桥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42号。
法定代表人:谭劲松。
原告宋华久与被告宜昌市城市桥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对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的起诉,又于2019年12月11日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华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华久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宋华久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