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

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9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银河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5644043W。
法定代表人:谭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该公司行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芳,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体育场北路1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4F638W。
法定代表人:谭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鄂0504民初908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价值10432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申请人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价值10432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1041.6元,由申请人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