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

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民初908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504民初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鄂0504民初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件申请费1041.6元,由申请人湖北前沿标识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申请费1041.6元,由被申请人湖北长河渥克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