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5746-1号
原告: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向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延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桂庆,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北杨头村村委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赵凤玉。
原告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合同定金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石油大学宿舍卫生间淋浴房制造安装合同书》,原告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区(青岛)研究生宿舍楼的卫生间淋浴房改造项目交于被告设计、制造和安装,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先进行2间样品房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原告支付合同定金10万元,但被告制作的样品房未通过学校验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10万元,但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邮寄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理由为:原、被告签订的《石油大学宿舍卫生间淋浴房制造安装合同书》从内容来看,实际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被告关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原则,应属无效,因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20年6月4日签订的《石油大学宿舍卫生间淋浴房制造安装合同书》第十九条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原告住所地为淮安市淮阴区向阳路26号,故本院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明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晶晶
书 记 员 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