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5746号
申请人: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向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朱延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桂庆,江苏金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北杨头村村委西100米。
申请人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限额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智乐米宅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限额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明珠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晶晶
书记员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