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沈阳锐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909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148号4门。
被执行人:***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14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6942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岳 亮
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家彤